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经营户)的税收管理,确保我省个体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的贯彻实施,不断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监控力度,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达起征点经营户是指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规定设置账簿的标准,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确认其生产经营收入未达到规定起征点标准的定期定额户。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未达起征点户管理的重要性,不能因经营户未达起征点免征有关税收而放弃对其管理,要本着“规范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从抓好对未达起征点经营户认定工作入手,规范对未达起征点经营户的税务管理。
第四条 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对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营业额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和测算,确认其生产经营额是否达到起征点。
(一)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251号)规定的程序、方法,准确采集个体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并结合同行业、同等规模经营户的经营情况,确定其生产经营额。
(二) 在确定个体定期定额户是否达到起征点的过程中,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制约,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提高认定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定额核定、造成税款流失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在办税场所、市场以及经营户较集中的地方,对未达起征点经营户名单进行公示,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布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由各州、地、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