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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申请直通放行资质的通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申请直通放行资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大通关建设,进一步提高口岸进出效率,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管理目标,国家质检总局以企业诚信体系为基础,以信息化和电子监管为手段,对检验检疫查验机制进行了改革,并下发了《检验检疫查验放行机制改革方案》。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北京地区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可以向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直通放行资质。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直接签发通关单,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无须在口岸二次申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的放行方式。

  一、申请出口直通放行企业的条件:

  (一)出口免验企业;

  (二)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出口企业;

  (三)出口一类企业;

  (四)实施“出口电子监管”的出口二类(或同等条件)企业。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视为同等条件企业:

  (一)实施“出口电子监管”的出口动植物产品、食品生产企业;

  (二)企业具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可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

  (三)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出口规模,能常年保持正常的出口生产和经营活动,诚实守信;

  (四)产品质量稳定,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索赔或其他事故;

  (五)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8%.

  (六)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或动植物检疫注册登记管理的,应取得卫生或动植物检疫注册/登记证书,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技术人员。

  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在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

  二、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暂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一)出口活动物和大宗散装货物;

  (二)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

  (三)出口援外物资;

  (四)在口岸更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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