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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税款催报催缴及清理欠税

  (一)工作要求:

  1、税款催报

  (1)在征期内对纳税人申报进行提醒

  征期前,对实行邮政储蓄批量扣税个体“双定户”,根据多元化数据中心管理系统提供的有关信息,及时做好对纳税户存款余额不足提醒和提醒记录。

  征期结束前三天,根据综合征管软件提取的《征期未申报清册》,对清册中的未申报纳税人做好申报提醒,逐户通知到位,并在《征期未申报清册》中做好申报提醒记录。

  (2)在征期后对未申报纳税人进行催报

  征期后,根据综合征管软件提取的《逾期未申报清册》,对未申报纳税人要逐户进行催报,做好催报记录。

  (3)征期后对未入库税款的催缴

  征期后,根据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提取的《逾期未纳税清册》。对已申报但税款未入库的纳税人分清未入库原因,及时进行催缴和做好催缴记录。

  2、清理欠税

  (1)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其欠税成因进行分析,制定清欠计划,及时上报审批。

  (2)掌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需出境情况的,督促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对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提出管理建议。

  (3)加强对欠税纳税人的动态监控,每月必须到欠税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掌握其生产经营基本状况、资金流动情况,督促纳税人及时清缴欠税,提出管理建议。

  (4)欠缴税款数额较的纳税人处分不动产和大额资产的,提出管理建议。

  (5)对有能力偿还欠税的纳税人怠于或者故意拖延缴纳税款的提出管理建议。

  (6)调查欠缴税款纳税人的财产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工作;

  (7)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及时提出管理建议。

  (二)工作标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欠税公告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纳税评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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