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日常检查:
(一)调查核实纳税户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等事项的真实性;
(二)调查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并采集有关信息;
(三)对纳税人关、停、并、转情况进行实地核查;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的实地核查;
(四)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其他核定事项的真实性;
(五)对纳税人申请审批(如:资格认定、税务认定、税款减免退抵、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等)有关事项进行检查;
(六)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情况;
(七)对纳税人履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规章和纳税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负责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跟踪问效工作;
(九)对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提出处罚(包括简易程序处罚和收缴发票)和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建议;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十一)提出管理建议。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咨询、解释答疑、座谈培训等纳税服务和办税辅导工作;提出征管工作建议;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指导开展协税护税工作等。
第十七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及标准
第十八条 户籍管理
(一)工作要求:
1、采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传递和调整有关税务登记、税种登记事项的信息资料。
2、掌握辖区内纳税人关、停、并、转的基本情况,及时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和注销手续。
3、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通过实地核查,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催办;对纳税人税种税目、行业分类与其税务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
4、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停(复)业、注销等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5、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等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