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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但对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经区(县)国家税务局确定并批准,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零散税收的征收实行双人上岗、票款分离制度。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包括:户籍管理、税源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管理、税款催报催缴及清理欠税、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综合管理。

  第九条 户籍管理。掌握纳税登记户的基本信息,督促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掌握纳税人税务资格认定情况,对税务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信息及时进行分类;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掌握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复)业、歇业等情况;及时清理分管区域内漏征漏管户,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和补缴税款,纳入管理;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提出管理建议。

  第十条 税源管理。有计划地调查企业及其个体建帐户的财务核算情况;掌握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纳税义务履行和税负率等情况;对纳税人税收收入进行对比分析和科学预测;积极开展税源普查、调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发票管理。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缴销以及税控装置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提出管理建议。

  第十二条 申报征收管理。掌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防伪税控报税的有关情况;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进行调查;调查纳税人应纳税额(包括调整纳税人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核定;提出管理建议。

  第十三条 税款催报催缴及清理欠税。负责征期内未申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提醒;负责对征期结束后未申报纳税人的催报、催缴;负责清理欠税;提出管理建议。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利用纳税人纳税申报、防伪税控报税的有关资料和数据,采集其他相关信息,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评估对象,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提出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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