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县)国家税务局要选拔工作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的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
区(县)国家税务局要根据本地区税源数量、结构、分布,税务人员数量、素质等科学合理配备税收管理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内容和要求,落实管理责任,规范行为,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管户到人、管事到位、人机结合、无缝衔接”的原则,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的现状,根据纳税人的规模、性质和行业特点,将所辖的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三类。
第一类: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二类: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第一类以外的其他企业;
第三类:个体工商业户。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职责,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具体负责分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三年轮岗一次,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每五年轮岗一次。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内容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是分管区域税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工作职责是: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为纳税人提供咨询和辅导;掌握纳税人户籍情况;督促纳税人建帐建制和及时足额申报纳税,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加强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监控;采集与纳税相关的各类基础信息,进行纳税评估;建立纳税人档案,实现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税务日常检查;提出一般性涉税违法事项处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