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自理报检单位报检员凭证报检的通知
各自理报检单位: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我局自2007年5月1日起对自理报检单位实施凭证报检。为使各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业务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人员在申请报检业务时应主动出示报检员证,如无报检员证的,检验检疫部门将不受理其申请的报检业务。
二、对于已派人参加今年4月22日自理报检员资格考试的自理报检单位,截止到本次报检员考试成绩公布时止,可凭本次考试的准考证申请报检业务。
三、对于采用电子监管且尚无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的自理报检单位,可在下次报检员资格考试成绩公布之前,自行推荐报检人员,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电子监管企业推荐报检人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进行备案后,开展报检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电子监管企业推荐报检人员备案登记表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电子监管企业推荐报检人员备案登记表
企 业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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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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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推 荐 的 报 检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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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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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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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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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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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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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系已采用电子监管的自理报检企业,目前因尚无人员取得自理报检资格,现推荐上述人员暂时从事报检业务。上述情况真实无误。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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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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