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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实施方案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实施方案
(2007年)


  据统计资料显示,全市商业增值税宏观税负“十五”时期平均为2.91%,2005年为2.4%,2006年为2.27%,2006年比2005年、“十五”分别下降0.13个百分点、0.64个百分点。市局从全市商业增值税宏观税负入手、结合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相关信息进行了对比、分析,同时选取6户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评估,经过评估:3户纳税人存在购销不入帐、申报不实等问题,已部分或全部补缴税款;2户纳税人正在举证过程中;1户无问题。据此,根据《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国税发[2007]201号)的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估范围及时间
  1.评估范围:全市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评估时间:2004年至2006年度。
  二、评估步骤及方法
  (一)确定评估对象
  2007年4月12日前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将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评估对象名单以及相关信息,下发各区(县)国税局。
  (二)案头评估(或案头分析)
  为了提高评估工作的实效性,在评估实施过程中,各区(县)国税局根据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下发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评估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抓好案头分析工作,找准疑点。
  (三)评估方法
  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评估工作以税负为抓手,以防伪税控稽核系统本地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为切入点,对纳税人有关信息进行分析,重点突破。
  三、评估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评估时,应保证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取证、举证和核实的资料,由企业确认后加盖公章,企业财务人员和评估人员分别签字。
  (二)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注意约谈的方式和方法。在约谈时必须将疑点问题告知纳税人,并讲明政策规定,即:对拒不接受约谈、自查或经过两次约谈后仍存在疑点问题的企业以及发现有违法行为,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查实后要处查补税款一倍以上的罚款。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疑点问题的多少,给纳税人2天至5天的自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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