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4月26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实现出口退税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大对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充分认识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开展退(免)税评估工作与加强纳税评估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退税评估具体分为出口退(免)税评估计划的制定、出口退(免)税评估对象的确定、出口退(免)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出口退(免)税评估分析等环节,现对我省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退(免)税评估计划的制定
鉴于我省外贸出口额小,管户少且分散,退(免)税绝对额小的现状,目前,我省外贸流通企业的退税由省局直接办理,生产企业的退(免)税由县(区)局初审,州、地、市复审,省局进行电子审核及审批。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属于综合征管的范畴,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将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作为今年重点工作认真细致地进行安排。自2007年1月1日起,加强对已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的检查,特别是对购进农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凭证或农业生产单位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进行税款抵扣的生产企业的管理力度。
县级国税局对本辖区内所有已办理过出口货物退(免)的生产企业按季度开展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并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出口退(免)税评估报告》报至州、地、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负责出口退税的主管部门,州、地、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负责出口退税的主管部门自接到县级国税局报送的《出口退(免)税评估报告》后10日内审核完毕,汇总本地区相关数据,并将《出口退(免)税评估报告》报送省局。
省局将对各地区《出口退(免)税评估报告》报送的时间和质量不定期地进行考核和通报。
二、出口退(免)税评估对象的确定
出口退(免)税评估对象是指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的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州、县级国税局负责对本辖区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省局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人员,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