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2007年6月1日前已进口尚未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玩具产品进行登记的通知
各相关玩具产品进口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98号公告,自2007年6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玩具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对于2007年6月1日前已进口的目录内玩具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准许继续销售。为了方便北京地区的玩具产品进口企业的销售活动,各相关单位可以到我局对2007年6月1日前已进口尚未销售的目录内玩具产品进行登记,并在销售后凭销售合同到我局进行核销。登记时需向我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玩具产品在2007年6月1日前确已进口。证明材料应包括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进口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玩具产品登记明细表(格式如下所示)等,以上文件应加盖进口商公章。
玩具产品登记明细表
进口商
| 生产厂
| 进口日期
| 进口合同号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备注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