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落实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与商务部、海关总署于4月30日印发联合公告(2007年70号),将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即日起,企业在进出口上述产品时,须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为使相关进出口货物顺利通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报公告所列产品时,应按照如下要求填写“出/入境货物报检单”:
(一)对用于人类食品加工的,在报检单用途栏填写“食用”;
(二)对用于动物饲料加工的,在报检单用途栏填写“饲用”;
(三)对仅用于工业用途的,在报检单用途栏填写“其它”,并在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一栏中填写“仅用于工业用途”。
二、对于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企业报检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证明格式按附件要求填写。对于进口产品,证明上应加盖最终用户或经销商印章;出口产品,证明上应加盖出口商印章。
(二)企业电子报检时,对于检验检疫类别仅为R或S的产品,进口报检类别应选择“验证”,出口报检类别应选择“核查货证”;对于检验检疫类别为非R或S的产品,其报检类别应选择“一般报检”。
三、各相关企业在进出口公告所列124种产品时,应在外包装上印明产品用途(用于食品加工或动物饲料加工或仅用于工业用途),所印内容必须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用途一致。
四、对公告中所列人类食品添加剂的出口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办理出境货物报检前到我局认监处(电话:58619104)办理卫生注册登记手续。
请各相关企业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如因错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证明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