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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报检录入工作的通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报检录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报检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企业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申报工作,确保各报检单位的报检业务能够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地区进出口企业电子报检的数据录入工作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企业电子报检时,除栏目中必须申报项目应如实填写外,进出口货物一律填写收(发)货人代码。收(发)货人代码是指进出口货物经营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代码。

  二、报检时对于个人携带物、伴侣动物、各使领事馆进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非贸易性的报检,在收(发)货人备案号栏应填写“1100000000”,并在收(发)货人中文名称栏填写真实收(发)货人名称。

  三、企业电子报检时必须如实填报:运输工具、用途、验证条件、所需单证、标记号码等数据项。 如果进口货物为旧货,需在货物中文名后和特殊要求栏里加入“(旧)”,注意括号要用中文全角格式。

  四、填写进境货物目的地时必须填写具体的行政区划,如“北京市朝阳区”。外埠货物的目的地必须填写到具体省、市、县/区,如“河北省保定市XX区”的详细地址。填写出境货物产地时必须填写到具体的区/县(同进口)。

  五、保税区或加工区的出区货物,其贸易国别应填写保税区或加工区(代码为991或992)。

  六、出境货物如在外地清关(即申请出具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的货物),报检数据中需如实填写目的机构(即报关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外地出境货物在北京口岸报关出口的,申报数据中需如实填写换证凭单号。

  七、对于审查中心予以退单修改的报检数据,有关报检员应按照退单回执中的要求如实修改报检数据。如报检员不按要求修改并反复发送错误数据,审查中心将对该报检员按恶意申报行为实施违规扣分处理。

  八、具体备案方法请点击链接

  http://www.bjciq.gov.cn/news.do?cmd=show&id=3746http://www.bjciq.gov.cn/news.do?cmd=show&id=3746 察看,备案咨询电话:58619886、5861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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