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办理《报检员证》延期审核的通知
各有关报检单位及报检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报检员的管理,根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定于2007年9月10日至2007年10月31日对已到期的《报检员证》开展延期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12月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至今尚未注册《报检员证》的人员,其《报检员资格证》有效期延长至2007年10月31日止。请持有此类《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从速办理报检员注册,超过此期限的,其《报检员资格证》一律失效。
二、2005年9月30日前注册的《报检员证》,报检员须在2007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期间办理《报检员证》延期审核。超过期限不办理的,其《报检员资格证》及《报检员证》将同时失效。
三、2005年10月1日后注册的《报检员证》,报检员须在《报检员证》有效期满前的30天内办理《报检员证》延期审核。超过期限不办理的,其《报检员资格证》及《报检员证》将同时失效。
四、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通过审核的报检员,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将延长两年;未通过审核的报检员,需参加我局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者,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两年;考试不合格的,其《报检员资格证》及《报检员证》将同时失效。
五、办理流程:登陆cs.eciq.cncs.eciq.cn网站,填写《报检员延期审核申请表》,提交成功后打印,并按照规定期限连同《报检员证》和《报检员资格证》正本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大厅11号窗口办理。
联系电话:58619886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报检员(包括暂停报检资格的报检员)应在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延期申请。未按要求提交申请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