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在办理外来人口(18-49周岁)《暂住证》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暂缓办理。
工商:在为其办理(18-49周岁)《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暂缓办理。
财政: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
建设: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管部门行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民政: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在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手续时,发现违法怀孕和生育者及时告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配合做好工作。
卫生:在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窗口,制定具体管理措施,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在对劳动力市场管理上,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教育: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统计:应将流动人口的数据作为年度抽样调查数据之一,每年汇总流动人口相关数据,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
二、强化措施,切实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根据中央
《决定》提出的要求,要不断完善我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
(一)流出地管理服务要求和措施
1、从源头上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2、为流动人口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