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施工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市、区)政府及业主单位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要求做到对全行业、全领域、各级各类企业的全面覆盖。
(一)施工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企业(业户)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条件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要清退出施工工地。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县(市、区)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施工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改建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无任何证照,非法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要列入清理取缔名单,并清退出施工现场。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整顿,整顿之后要复产的,须经项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列入正常施工企业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所管理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上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三类施工企业名单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取缔名单进行非法施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并加强取缔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符合规定的施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政府及部门联动分类整治
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四个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政府及部门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从业农村公路建养的有关单位,市、县政府及部门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的三类施工企业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市、县政府及部门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施工企业及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市、区)及部门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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