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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民政部门要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朋投靠、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做好救助工作。
  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县(市、区)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广电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供电、供水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部门的执法行动,对查处的传销窝点实施断电、断水等非常措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做好群众和居民的宣传发动和教育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协助执法部门的打击行动。
  其他打击传销成员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打击传销相关工作。
  四、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务求取得打击传销工作实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通知后,要立即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迅速组织执法力量,积极开展打击传销执法行动。在打击传销专项工作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解救受骗人员,教育广大群众”的原则,分类处置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一)严厉打击“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重点打击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活动;以招工、招聘为诱饵,诱骗在校学生、下岗职工、复转军人、离退休人员、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参加的传销活动;利用互联网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活动。重点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彻底摧毁传销组织网络。
  (二)依法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以及在传销活动中集资诈骗、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分子。凡传销活动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刑事犯罪案件追诉标准,涉嫌非法经营、诈骗、非法拘禁等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教唆、煽动、组织传销人员暴力抗法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凡是多次参加传销活动,影响恶劣,经教育和遣返仍不回原籍,继续参与传销活动的,予以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
  (三)严厉惩处为传销活动提供聚集、培训、居住、仓储等便利行为的出租业主。杜绝为传销提供住宿和活动场所,是根治传销的有效途径。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出租业主,要按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通过有效管理,使传销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无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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