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鉴定的程序:
(一)至少在10天前将鉴定材料送达专家审阅;
(二)会上由成果完成人向鉴定组报告研究成果和研究工作总结并回答鉴定组专家提出的相关问题,必要时鉴定组进行现场观摩或召开相关座谈会;
(三)鉴定组讨论,并形成鉴定结论。讨论时,成果完成单位人员回避;
(四)宣读鉴定结论。
通讯鉴定的程序:
(一)至少在10天前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的研究成果和有关材料,鉴定专家审阅后填写《市教育科研成果专家鉴定意见表》;
(二)专家组组长在归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撰写鉴定结论,填写《鉴定证书》,同时附上每位专家的书面意见;
(三)组织鉴定的单位在专家完成鉴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把鉴定结论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 鉴定专家组的组织:
(一)重大课题成果的鉴定专家组由7人或9人组成,其他课题成果鉴定专家组由5人或7人组成,人选由市教育局确定;
(二)鉴定专家组设组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人,由学术作风严谨和学术水平较高、有一定学术威望的专家学者担任,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的鉴定专家组组长也可由相关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课题组成员不能参加鉴定专家组,所在单位参加鉴定专家组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并且不能担任鉴定小组正副组长。
第八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课题相关情况,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并有较高的学术成就;
(三)身体健康,能够认真阅读和研究鉴定课题研究成果和有关材料,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九条 鉴定的标准和内容:
(一)研究成果反映的学术思想是否正确,研究思路是否清晰;
(二)课题实施是否达到了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三)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对策等有何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四)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