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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颁布《广州市教育科研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颁布《广州市教育科研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教科〔2004〕12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教育科研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鉴定申请书(略)

  2.广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鉴定证书(略)

  3.广州市教育局科研成果登记表(略)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教育科研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科研成果的管理,不断提高市教育科学研究的质量与水平,更好地为我市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广州市教育系统内部教育科研成果鉴定。

  第二条 由市教育局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及其他有较高价值的教育科研课题形成的研究成果均可申请市教育科研成果鉴定。

  第三条 市教育科研成果鉴定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进行。按如下分工实施:

  (一)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由市教育局科研处负责组织并主持鉴定;

  (二)其他课题由市教育局组织并委托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单位主持鉴定;

  (三)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承办鉴定的具体事宜。

  第四条 申请市级教育科研成果鉴定,须填报《广州市教育科研成果鉴定申请书》及《广州市教育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并提供成果和有关材料:

  (一)科研课题申请书、合同书、立项通知、开题报告;

  (二)国内同类研究查询报告(3000字以内);

  (三)政府或其他部门的采纳意见和使用情况报告(重大政策性研究课题提交);

  (四)已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和被引用证明。

  第五条 申请程序:成果完成人与成果完成单位向主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申报,主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组织鉴定。

  第六条 重大课题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会议鉴定的方式。其余课题成果一般采取通讯鉴定的方式,也可采取会议鉴定的方式。鉴定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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