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穗教办〔2004〕98号)
各市管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的精神,现就已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局管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2003年年检合格的及2003年、2004年审批成立的民办高中(含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专)、民办专修(进修)学院、自学考试辅导机构、省下放的培训学院(学校、中心)。
二、申请换领《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换领新《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
(二)2003年已经有关部门签署年检合格的《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报告书》原件。
(三)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换发《许可证》具体工作委托广州民办教育协会办理。
四、换证工作安排
(一)拟申请换发《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于200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携带有关材料,到广州市民办教育协会(教育路盐运西二巷2号3楼304室)办理换证手续,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由发证机关收回。
(二)2003年年检未合格被限期整改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经整改合格后,于2004年12月底前到广州市民办教育协会(教育路盐运西二巷2号3楼304室)办理换证手续,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由发证机关收回。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章):
举办单位或个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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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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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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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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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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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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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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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法人资格凭证(个人独资举办者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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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止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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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办学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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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机构批准成立文号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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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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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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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机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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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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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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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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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资金时注册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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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国有资产(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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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有校舍房产证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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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舍租赁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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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办学条件
| 负责入学历、职称
| 专职管理人员(人)
| 本科以上学历专人教师(人)
| 高级职称
| 占地面积(m2)
| 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面积(m2)
| 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万元)
| 图书(万册)
| 在校生规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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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
| 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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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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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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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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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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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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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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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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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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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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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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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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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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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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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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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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