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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穗教办〔2004〕98号)


各市管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的精神,现就已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局管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2003年年检合格的及2003年、2004年审批成立的民办高中(含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专)、民办专修(进修)学院、自学考试辅导机构、省下放的培训学院(学校、中心)。

  二、申请换领《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换领新《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

  (二)2003年已经有关部门签署年检合格的《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报告书》原件。

  (三)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换发《许可证》具体工作委托广州民办教育协会办理。

  四、换证工作安排

  (一)拟申请换发《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于200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携带有关材料,到广州市民办教育协会(教育路盐运西二巷2号3楼304室)办理换证手续,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由发证机关收回。

  (二)2003年年检未合格被限期整改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经整改合格后,于2004年12月底前到广州市民办教育协会(教育路盐运西二巷2号3楼304室)办理换证手续,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由发证机关收回。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章):

举办单位或个人(章)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举办者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E-mail

 

举办者法人资格凭证(个人独资举办者免填)

 

起止时限

 

原办学许可证编号

 

教育机构批准成立文号及时间

 

教育机构详细地址

 

邮编

 

教育机构主管机关

 

教育机构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E-mail

 

成立资金时注册资金(万元)

 

其中国有资产(万元)

 

自有校舍房产证是否齐全

 

校舍租赁起止时间

 

基本办学条件

负责入学历、职称

专职管理人员(人)

本科以上学历专人教师(人)

高级职称

占地面积(m2

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面积(m2

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万元)

图书(万册)

在校生规模(人)

全日制

业余

 

 

 

 

 

 

 

 

 

 

办学层次

 

办学范围

 

招生对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税务登记证编号

 

发证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编号

 

发证日期

 

收费许可证编号

 

发证日期

 

开户银行、帐号

 

启用日期

 

卫生许可证编号

 

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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