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批准第四批广州市一级幼儿园的通报
(穗教发〔2005〕11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粤教督[2000]6号)、《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和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一级幼儿园申报与评定办法》(穗教督〔2002〕11号)的要求,广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进行了第四批广州市一级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广州港务局幼儿园等11所幼儿园达到广州市一级幼儿园标准。经研究,决定批准广州港务局幼儿园等11所幼儿园为第四批广州市一级幼儿园。
希望广州港务局幼儿园等11所幼儿园发扬成绩,针对薄弱环节积极整改,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和《
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努力把幼儿园办成高质量、有特色的幼儿园。
附件:第四批广州市一级幼儿园名单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