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直管房屋租金标准核算办法》的通知
(青价格[2009]158号)
各区(市)物价局、房产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国有直管房屋租金标准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11月25日
青岛市国有直管房屋租金标准核算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国有直管房屋租金标准,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发改价格[2006]787号)和《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调发[2002]15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直管房屋租金标准的核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直管房屋,是指由房产经营管理部门直接经租、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第四条 国有直管房屋租金可分为准成本租金、成本租金、商品租金和市场租金。
(一)准成本租金:相对于成本租金而言的,接近但还未达到成本租金的租金。准成本租金最少应达到按3项因素(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计租。
(二)成本租金:其构成因素包括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
(三)商品租金:商品租金是按商品价值规律制定的租金标准,其构成因素包括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土地使用税(地租)、房产税及按规定征收的其他税、保险费、利润。
(四)市场租金:以住房的价值为基础,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租金。
第五条 房屋租金的计算因房屋结构不同而异,根据房屋结构可分为以下四类七等: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板结构,内外装修完好、设备比较齐全的房屋。
(二)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部分砌砖、不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三)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齐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