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对于事业单位通过机构改革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吸纳原单位分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服务业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协调并支持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服务职能,提升服务水平,为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
(一)建立吕梁市银行业支持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以联席会议形式搭建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内服务企业共同磋商服务业发展战略的交流平台,不断完善对服务业的金融服务。
(二)创造条件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创业板上市等方式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人民银行提供)
(三)支持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符合服务业发展特点的内外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快开发多元化、多层次信贷产品。积极创新贷款发放方式,根据服务行业短期流动资金需求频繁的特点,开办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四)支持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传统业务发展的同时,积极开发微型贷款、公私联合贷款、创业贷款、订货合同抵押贷款等多种贷款形式,加大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支持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逐步探索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业务,促进公共服务业加快发展。
(六)支持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确有发展潜力的服务企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按照商业银行“赢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及时发放贷款和办理其他融资业务。
(七)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创造条件引进股份制银行入驻吕梁;积极探索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金融服务形式,多渠道拓宽服务企业融资的渠道。
(八)支持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面向中小服务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强针对中小服务企业的风险管控,促进中小服务企业规范可持续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服务企业,积极提供融资支持。
(九)积极开展对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服务企业的信用评级,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的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