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运城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运城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科学合理使用,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07〕1805号)、财政部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综函〔2007〕3号)、《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晋政办发[2008]3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依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市级基金包括留成部分和省返还部分。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为基金安排使用的主体。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收支预算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基金安排使用的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市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