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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等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对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的管理,依法打击利用手机短信、“小广告”、互联网非法推销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境外卫星电视传播正常秩序,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本市自即日起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安装活动,不得非法经销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和接收使用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手机短信、“小广告”、互联网非法推销和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三、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的要求,接收使用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超范围接收和传送。
  四、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实行定向安装,严禁为无证用户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五、经许可设立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实行定向、定量生产供应,严禁为无证用户生产供应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六、未经许可擅自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拆除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停止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七、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提供重要线索,查获利用手机短信、“小广告”、互联网非法推销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团伙的,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后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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