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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12.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劳调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1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劳调组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对当事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的,劳调组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或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移交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后予以立案,并在收到调解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仲裁调解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调解书,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14.劳调组织、人民调解组织自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调解员应给当事人出具联系函,由当事人凭联系函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凭联系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15.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16.当事人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立案前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发出移交函、委托函或者邀请函,将劳动争议移交、委托或者邀请劳调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调解。移交、委托调解的调解期限为十五日,十五日不计入劳动争议仲裁期限。
  1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对于未经裁前调处的劳动争议,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劳调组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先行调解。
  1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涉及调解协议的案件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原调解该纠纷的调解员对仲裁活动予以协助。对可能裁决调解协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协议的,应当通知调解机构参加庭审旁听,并及时将裁决结果向调解机构反馈。
  1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立案后的劳动争议,未能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依法及时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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