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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3.建立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是大力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的紧迫要求。化解新时期的劳资矛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动员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及各类调解组织的力量,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共同调处劳资矛盾,形成解决劳资矛盾的合力,才能有效地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4.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有效整合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等部门的力量,建立健全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高效快捷调结劳动争议的工作机制,推动全省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促进我省社会和谐稳定。
  5.通过劳动争议“五位一体” 调解机制,调解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6.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首选调解和全程调解原则。要将调解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方式,力争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裁前和诉前。对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开庭前、开庭时、庭审后及裁决书或判决书送达前均应开展全过程的调解工作。
  (2)公正合理原则。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调解劳动争议,保证调解行为的规范、合法、合理和公正。
  (3)快速简便原则。在确保调解质量的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尽快调结案件,实现质量和效率的统一。
  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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