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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校本培训课程的学分成绩单,由学校把学分输入继续教育教务管理平系统,经上级业务管理机构确认后生效。学校和个人可以登陆系统下载和打印成绩单。

  (六)关于教师校本培训课程的免修问题,按照市教育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十、保障措施

  为促进校本培训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要适当加大教师校本培训成绩在评价教师素质方面的权重,与学校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工作结合起来。

  (一)保证经费的投入

  校本培训经费由学校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学校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再向学员收取学费。市教育局在每年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列入学校部门预算,安排学校的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校本培训经费,在本校每年的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应根据市的做法,安排好区(县级市)属学校的校本培训经费。

  (二)监控与评价

  1.校本培训的监控与评价的主体是上级业务主管机构。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校本培训接受广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专门机构的监控和评价;区(县级市)属学校的校本培训接受各区(县级市)教师进修学校组织的专门机构的监控和评价。

  2.监控和评价的内容

  (1)听取学校开展校本培训工作汇报;

  (2)对校本培训授课者(主讲人)的教学效果进行调查;

  (3)对学校校本培训工作进行调查,听取学校教师对学校校本培训工作的评价;

  (4)检查学校校本培训的档案资料;

  (5)对学校校本培训专项经费的运用情况进行检查;

  (6)监控和评价结果上报各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评价学校和考核校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积极开展校本培训、成绩优异的学校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建立经验总结、交流和推广制度。

  市、区(县级市)两级业务管理机构要定期开展校本培训的经验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学校之间在校本培训内容、形式、运行机制及课程开发等方面进行合作研究与交流。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在广州市教育局。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本实施意见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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