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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校长培训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小学校长的岗位培训、提高培训的教学、管理与发证任务。要坚持和完善校长培训办班的申报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情况汇报制度、学籍及考勤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和结业发证制度等。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

  1、以现有培训者队伍为基础,从国内外聘请一批专家、学者为客座教授,聘请一批名校校长参与培训讲座,提高培训质量。

  2、创造条件,为培训教师提供进一步学习与进修的机会。如国内外考察、实地挂职锻炼、进修、参加学术会议和攻读高一级学历等。

  3、坚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不断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方法;要经常深入学校,了解学校办学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的质量。

  4、积极推进中小学校长培训信息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建设,积极运用多媒体和远程教学等现代教育手段开展教学。

  (三)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1、加强市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建设。配备专用办公室和办公设备,落实办公人员和编制。不断充实培训机构的硬件设施,增加教室和资料阅览室,确保校长培训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设施的落实。不断改善学员的学习、生活条件。

  2、各区、县级市要加强对本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和教学条件。

  (四)确保培训经费的落实和增长。

  中小学校长培训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列入教育事业费预算,设立校长培训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随着校长培训工作的逐步深入和拓展,逐步加大对校长培训的经费投入。

  (五)坚持和完善校长持证上岗制度。

  建立和完善广州市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和广州市中小学校长资格培训制度,逐步实行校长资格培训社会化。

  今后,中小学校长(包括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任职前必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新任中小学校长,依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从具备校长资格的人员中选拔。

  进一步贯彻落实《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把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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