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训类型与形式
(一)培训类型。
l、任职资格培训。
按照中小学校长岗位任职要求对新任正、副校长(或拟任正、副校长人选)进行的,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0学时。
2、在职校长提高培训。
是指对在职中小学校长(包括参加过“九五”培训并已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进行的,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实效、研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一个培训周期内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3、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培训。
是指对富有办学经验,办学成绩显著,具有较高理论修养和较强研究能力,富有开拓进取精神的中小学校长进行的旨在培养省、市级办学带头人的培训。
4、提高学历培训。
参加高一层次教育管理类学历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取得相关学历证书的,可视同完成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或提高培训学习。参加高一层次非教育管理专业学历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在取得学历证书后,还应参加有关教育管理理论课程的学习,方可视同完成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或提高培训。
(二)培训形式。
1、脱产集中培训。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原则上采取一次性脱产集中培训的形式。中学 (含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普通初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校长由市级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小学校长(含幼儿园园长)由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负责。
2、分段培训。把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学时分解到几年中,让校长选择专题,分段学习,累计学时。校长提高培训主要采取这种形式。培训机构工作的分工与上项相同。
3、国外培训。有计划地分批组织骨干校长到国外进行高级研修培训。同时把出国(境)学习,辅导研修,挂职锻炼,撰写论文等形式相互结合。此项培训由市级培训机构负责。
4、专题研讨。设立校长论坛,每年定期举行,对教育和学校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成立广州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对全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领导。
广州市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为校长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校长培训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并具体负责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培训的教学、管理、发证任务。广州市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挂靠广州大学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