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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面授课程和网络课程进修,其学费由本人负责25%,任职单位负责75%;参加提高学历层次进修的,其学费由本人负责30%,任职单位负责40%,市教育局负责30%。参加提高学历层次进修的教师,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凭学历(学位)证书和学费发票向任职单位申请按以上规定报销学费。

  参加由市教育局组织的境外短期培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培训费由本人负责20%,任职单位负责30%,市教育局负责50%;区属学校教师培训费由市教育局负责20%,其余80%由教师本人、任职单位和区教育局负责,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区教育局确定。

  3、经费来源。

  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本级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其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列入部门预算,安排本校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十、各区要根据《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本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及实施方案,报我局备案。
  十一、本细则解释权在广州市教育局。本细则的规定如与以往的规定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本细则将作相应调整。

  附件:课程设置分类与学分划分一览表

学分划分|课程类别

教 育

科学类

学 科 专 业 类

综合类

学 分

专业

课程

教研

课程

学 分

7(6)

6(4)

3(3)

2(2)

18(15)

院本培训

必修

选修

选修

 

选修

12(9)

教研培训

 

 

必修

 

3(3)

校本培训

学校自选

学校自选

 

学校自选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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