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面授课程和网络课程进修,其学费由本人负责25%,任职单位负责75%;参加提高学历层次进修的,其学费由本人负责30%,任职单位负责40%,市教育局负责30%。参加提高学历层次进修的教师,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凭学历(学位)证书和学费发票向任职单位申请按以上规定报销学费。
参加由市教育局组织的境外短期培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培训费由本人负责20%,任职单位负责30%,市教育局负责50%;区属学校教师培训费由市教育局负责20%,其余80%由教师本人、任职单位和区教育局负责,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区教育局确定。
3、经费来源。
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本级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其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列入部门预算,安排本校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十、各区要根据《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本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及实施方案,报我局备案。
十一、本细则解释权在广州市教育局。本细则的规定如与以往的规定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本细则将作相应调整。
附件:课程设置分类与学分划分一览表
学分划分|课程类别
| 教 育
科学类
| 学 科 专 业 类
| 综合类
| 学 分
|
专业
课程
| 教研
课程
|
学 分
| 7(6)
| 6(4)
| 3(3)
| 2(2)
| 18(15)
|
院本培训
| 必修
选修
| 选修
|
| 选修
| 12(9)
|
教研培训
|
|
| 必修
|
| 3(3)
|
校本培训
| 学校自选
| 学校自选
|
| 学校自选
| 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