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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3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掌握毕业班学生的思想动向,学校要做好学生的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特别是要认真做好落选生的思想工作,切实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协调,规范管理,提高招生考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初中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的目标、时间、复习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并注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2、狠抓考风考纪,规范考场管理。市招考办要进一步加大对初中升学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要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招考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3、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录取场管理小组”要在市中招领导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录取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高效进行。

  4、加强招考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机构、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5、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树立全局观念,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负责辖区内学生(适龄儿童)的学位安排。因特殊情况,辖区内无法解决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未能解决的问题,可由市招考办协调解决。一些难以界定的个案,可由区(县级市)招生办根据有关政策作出处理意见。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民办学校应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各民办学校每年应将当年的招生计划报所属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如因实际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必须实事求是,符合有关教育法规和招生政策,并经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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