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凡参加了升学考试而所填报志愿全部落选的考生,可在市招考办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填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参加第二次录取。
9、未被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录取并准备就业的考生,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
(三)实行“降分录取”的基本政策
根据省、市政府和原省招生办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降分录取:
1、在初中阶段获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和团市委授予的“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的考生降低10分投档录取。
2、革命烈士子女降低20分投档录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降低10分投档录取。
3、少数民族学生和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降低10分投档录取。
4、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华侨中学,若分数在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之上可投档录取。
5、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报考各类学校降低10分投档录取。
6、没有本市户籍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享有同等报考资格。经市招考办审批的普通借读生,只允许报考社会力量办学校以及各类职业类学校。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一) 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加强对招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市成立“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市计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招考办派员组成,主要负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招考办负责。
2、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负责招考的有关工作。
(二)大力宣传招生考试政策,做好学生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2、市招考办负责编印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简章”等有关升学指导资料;负责组织“中招咨询会”,举办职业类学校开放日,为考生和家长提供充分的咨询机会。同时,市招考办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介、信息网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的信息,向考生提供升学考试成绩及录取结果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