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班学生(含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区、县级市范围内升学。
2、因特殊情况申请回居住地升学者,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向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招生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租住房屋的,凭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提出申请。经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可按该地区小学毕业班学生的升学办法安排升学。
3、经审定的体育和艺术传统项目学校可按规定招收一定名额的特长生(详见《2003年广州市初中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任何学校均不得违规招收特长生。
(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1、公办中小学不准招收择校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划定和调整各小学的招生地段,并从地域上对相对集中的中小学进行合理分组,严格控制班额,不得人为加大校际间在生源上的差距。
2、严格借读生的审批工作。《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规定:“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称为借读。”各学校的服务区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根据本区(市)的生源和学位以及学校布局情况划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分为两类(详见附表):
第一类是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指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政策照顾入学,并到指定学校就读的学生。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第二类是普通借读生,指长期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主要指父母均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地从事一般行业的子女),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学生。普通借读生要按规定缴交借读费。
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借读生的管理。对原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儿童,应鼓励其回原户籍所在地就读;原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应由该儿童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持本市暂住证、从业证、计生证及户籍证明向接收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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