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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3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3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穗教发[2003]9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各类中等学校:

  现将《2003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级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我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广州市教育局

二OO三年四月三日

  2003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实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深化初中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的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运行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凡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2、小学的学位分配以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凡居住本市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向有关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同时提交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租住房屋的,凭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申请入学。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对有关房产、租赁等证明材料可实行年检制度。经年检发现故意违反人户一致原则的,从新学期开始按“借读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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