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区(县级市)教研室负责幼儿园教师教研活动的考勤、考核及学分登记工作,并输入我市继续教育网络管理平台。
6、各幼儿园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园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管理,每学期至少一次把教师参加园本培训的成绩输入我市继续教育网络管理平台,并且向教师公布阶段性进修的情况。
7、每周期继续教育结束,各区及县级市教师进修学校要对本区(县级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学员出具《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
十、 培训经费
(一)收费标准
市、区(县级市)两级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继续教育培训费的收费标准实行收费。
(二)学费报销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提高学历层次培训的学费,由教师个人、任职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分担,与任职岗位不对口的继续教育经费由本人负责。今后,提高学历层次培训费中教师个人负担的比例将逐步增大。
公立幼儿园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面授课程和网络课程(标准学时部分)进修,其学费由本人负责25%,任职单位负责75%;参加提高学历层次进修的,其学费由本人负责30%,任职单位负责40%,区(县级市)教育局负责30%。参加提高学历层次进修的教师,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凭学历(学位)证书和学费发票向任职单位申请按以上规定报销学费。
参加由市教育局组织的境外短期培训,市教育局直属幼儿园教师培训费由本人负责20%,任职单位负责30%,市教育局负责50%;区(县级市)属公立幼儿园教师培训费由市教育局负责20%,其余80%由教师本人、任职单位和区(县级市)教育局负责,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确定。其它类型幼儿园参照执行。
(三)经费来源
市、区和县级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附加费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本级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其中,市教育局直属幼儿园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列入部门预算,安排本校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不足部分在幼儿园自有经费中解决。
十一、各区(县级市)要根据我市《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本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地区的《2003-2005年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方案》,报我局备案。
十二、本细则解释权在广州市教育局。本细则的规定如与以往的规定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本细则将作相应调整。
附件:1、课程设置分类与学分划分一览表
2、广州市幼儿园新任教师培训课程
3、广州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指南
4、广州市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课程
2003年10月22日
附表1
课程设置分类与学分划分一览表
课程
类别
学分
划分
| 教
育
科
学
类
| 学科专业类
| 综
合
类
| 学
分
|
专
业
课
程
| 教
研
课
程
|
学分
| 6(7)
| 4(6)
| 3(3)
| 2(2)
| 15(18)
|
院本
培训
| 必修
选修
| 选修
|
| 选修
| 9(12)
|
教研
培训
|
|
| 必修
|
| 3(3)
|
园本
培训
| 幼儿园自 选
| 幼儿园自 选
|
| 幼儿 园自 选
| 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