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
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一)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
第十一条 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不来登记注册的,不退报名费。
第十二条 代收费按实际开支扣减,退回余额。书籍已订购但还未发放的,原则上要退费;若不退费,应在开学两周内将书籍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 不得以预留学位费、订金等名义扣减应退费用。
第十四条 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课时间从军训或正式上课之日起计算。教育机构在开课前对学生的课前补课不得作为正式开课时间。
第十五条 学生要求退费,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
(二)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
(三)教育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者回执,注明受理日期。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
(四)教育机构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五)教育机构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加盖印章后退费给学生;学生或代理人签字后有效。由代理人领取退费的,其代理人应有合法凭证。
第三章 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机构申请复查,教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复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