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
(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 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属以上情形,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如下:
(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 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 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如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80%学费、住宿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住宿费;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 按学年收费的,第一学期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标准退费后,第二学期的学费、住宿费等应全部退还学生。学生第二学期退学的,第二学期退费办法按上述标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