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教职[2003]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省直民办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现将《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 退费办法和手续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一)筹办期招生的;
(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