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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发[2001]56号)


各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机试验鉴定站:
  为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农机市场打假整治实施方案,维护广大农机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加强对《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我厅制定《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发放程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推广应用农业机械产品,应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或农业部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
  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的证章,由自治区农业厅统一制作,证章只限在已获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的机型上使用,并固定在机具明显而不易损坏位置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证章挪到未获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的产品上,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过期自行失效。期满后企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
  四、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由发证部门注销或收回《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
  1、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合格水平;
  2、机型结构有重大改变;
  3、在使用《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中弄虚作假;
  4、国家决定淘汰和停止生产的产品;
  五、有关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事宜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发放程序。
  六、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厅每年将向全区通报当年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的农机产品,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生产、流通领域假冒《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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