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机发[2004]125号)
各项目旗县农牧机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保护性耕作项目管理,促进项目检查考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机办[2004]8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重点检查考评2002年立项的农业部示范项目,结合工作需要抽查其他农业部及自治区项目。请承担农业部及自治区项目的旗县做好自查,并于5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一式四份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今后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工作将按本《实施方案》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保护性耕作项目
检查考评实施方案
为加强保护性耕作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检查工作,考评项目管理和发展水平,建立争先创优机制,提高项目建设水平,根据《农业部
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农办机 [2004]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检查考评依据和范围
依据保护性耕作项目合同和实施方案,在项目实施期内,由项目委托部门组织检查考评保护性耕作项目旗县的实施情况。
二、 检查考评的组织
1、检查是加强项目管理的重要措施,通过检查考评科学考查各地区项目实施和管理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实事求是总结成功经验作法,客观公正评价项目的管理和发展水平,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创建农机化精品工程的目的。
2、加强领导。自治区农牧业厅成立由分管厅长为组长,农机、财务、纪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项目检查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机局,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检查考评工作。
3、分工负责。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制定实施方案,部署安排农业部和自治区项目检查考评工作,总结并处理上报检查考评结果。
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做好检查考评及技术指导工作,同时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对本地区立项的旗县进行检查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