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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关于《200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关于《200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补充通知


有关盟市农机主管部门:

  根据部分生产企业和专项供货企业的反馈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经请示农业部,现对《200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运杂费及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中规定的运杂费是指生产企业所在地到呼和浩特市的最高运费,实际运输中低于最高运费标准的,按实际结算;呼和浩特地区以外专项实施区运杂费按附件1规定的计算标准(均为最高标准)及方法,以实际运距计算,同一实施区同一机型运杂费应一致。

  二、呼和浩特地区生产企业的产品在本地销售不收取运费,体现在《目录》中的运杂费一律为零,包括内蒙古农业大学机械厂、内蒙古牧鑫草业机械研究所、内蒙古农机所产品生产销售中心、呼市得利新技术设备厂、内蒙古农机研究所、中国农机院呼市分院(除进口产品外)。

  三、其它有关问题的更正见附件2《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错误修订表》。《目录》中产品销售价格合计应随《修订表》中运杂费的变化做相应更正。

  四、内蒙古浩发农机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农机总公司巴盟经销处供货产品范围增加迪尔天拖产品。

  五、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区工作会议精神和专项实施要求,严格工作程序,抓紧组织专项实施,特别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尊重农牧民自主选择补贴机型及供货企业的权力,要让农牧民亲眼看到《目录》,亲自从《目录》中选择,严禁采用任何方式误导农牧民。要认真落实季、月报制度(格式见附件3),严格按照规定上报有关信息。

  六、享受中央或自治区财政补贴机具的编号规则与往年有所不同:一是编号前增加标识码“B”或“DB”;二是类别划分更为详细;三是只做喷漆标记,不打钢印标记。具体编号规则按《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试行)》(附件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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