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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事故责任倒查及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事故责任倒查及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农机)主管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机事故责任倒查及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事故责任倒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活动,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机事故责任倒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农机事故责任倒查及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农机监理机构驾驶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二、在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农机事故的情况下启动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三、一般农机事故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由发生地的旗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结束后及时将倒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报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发生重大农机事故(1-3人),由当地盟(市)农机主管部门牵头,组成工作组,负责事故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结束后及时将倒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报自治区农牧业(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发生特大农机事故(3人以上),由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事故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并负责将倒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责任倒查的内容包括在农机发生事故后反映在农业机械注册登记、驾驶培训和驾驶证申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及腐败的问题,分别从相关业务工作流程最先的程序开始,逐步检查。
  五、对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的倒查,要严格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第一节注册登记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要通过查阅档案、审查工作岗位和工作程序的方法,确定档案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有效,工作程序和岗位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对驾驶培训的倒查,要严格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1号令)的有关要求进行,通过查阅《培训记录》对驾驶学校或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责任倒查,确定是否按规定内容和学时进行培训,培训机构和教学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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