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气瓶使用登记按批量进行,每批的数量以气瓶充装单位和产权单位(车用气瓶)一次上报并最终确认的数量为准;对于容积400升以上(含)的液氨和液氯气瓶逐只办理使用登记并颁发气瓶使用登记证。
(五)在2003年至2004年气瓶普查整治工作中,各气瓶充装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在瓶体上标注了气瓶统一编号(包括充装单位编号和气瓶流水顺序号),因此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时填写的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可以省略气瓶品种代码和省级行政区域代码,用气瓶充装单位编号、充装气体种类号和气瓶流水顺序号替代即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其他充装单位气瓶的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标识。对需要过户的在用气瓶,其原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标记不得更改,应当在气瓶原标记前标注“GH+气瓶新使用单位代码”字样。
(六)为作好气瓶使用登记工作,为今后气瓶的监管打下良好的基础,市局将开发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软件,目前,各申报单位可先使用EXCEL表格上报《气瓶使用登记表》,待软件开发完成后,气瓶的使用登记将可以实现网上登记,有关气瓶使用登记软件问题将另行发文通知。
(七)为加强对气瓶的有效监管,气瓶使用登记将结合电子标签的应用,有关气瓶电子标签应用的具体要求将另行规定。
五、办理使用登记工作简要流程
(一)申报单位提交以下文件:填写《气瓶使用登记表》并附电子文本(填写EXCEL表格);气瓶检验合格证明和气瓶产权或托管证明;对上报使用登记的气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证明文件(保证不存在《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十一条不予登记的内容,同时保证办理登记气瓶中不存在其它充装单位的气瓶);
(二)登记机关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原则上以资料审核为主,如果认为有必要可进行现场审核),符合要求的按《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办理登记手续,颁发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登记机关要确认盖章)
(三)登记机关应将申报单位上报的气瓶使用登记表等相关信息输入本单位数据库。
(四)使用登记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在变更发生后的15日内到登记机关对变更内容进行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确认。
(五)对于办理使用登记后新增加的气瓶,应由气瓶充装单位按另一批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颁发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