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使用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部署,今年本市将开展气瓶使用登记工作。为了扎实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市局决定进行气瓶使用登记的试点,从而为全面铺开使用登记工作积累经验。现将气瓶使用登记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
通过开展使用登记工作试点,积累经验,为全面推进全市气瓶使用登记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试点的范围和重点
试点的范围是市液化石油气公司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市公交总公司使用的车用气瓶;容积400升以上(含)的大容积液氨和液氯气瓶。
试点的重点是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开展使用登记工作。
三、试点工作的依据
1、《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
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相关气瓶国家标准。
四、试点工作的实施要点
(一)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应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因此提高在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率是开展气瓶使用登记工作的关键。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应在办理使用登记的同时,加强对气瓶定期检验情况的监督管理,消除气瓶使用中的安全隐患。
(二)市局委托各区县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和产权单位(车用气瓶)的气瓶使用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原则上以资料审核为主,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可进行现场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使用登记,颁发《气瓶使用登记证》(附表一)和《气瓶使用登记表》(附表二)。
(三)气瓶使用登记的申报单位是各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产权单位(车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应是在本充装单位建档登记(包括自有产权和托管)且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合格气瓶,不能将其它充装单位的自有和托管气瓶以本充装单位的名义办理使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