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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现代农机装备推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完成项目自查并进行整改,按类整理出所有的技术档案,并且资料齐全、完整。

  (三)项目补助购置的机具与设备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具有土建工程项目的必须有土建验收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制定项目验收计划,确定验收日期,下发验收通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进度是否按批复文件执行;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如资金支出范畴、结构及补助比例等),资金管理情况(如是否专帐、入帐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补助购机品种、数量、补助比率是否按农业部批复执行。

  (五)组织管理情况。组织机构、档案管理、资产登记、技术培训与宣传、统一标记等工作是否按实施要求落实。

  (六)建设效果。项目区节本增效、减损效益,农机装备结构比率是否合理,综合机械化水平提高程度,项目建成后的农机装备管理机制和运行情况等。增产效益必须是农业部门出具的测产证明。

  第二十三条 验收基本方式:

  (一)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计划、财务、农机管理及推广等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深入项目区,实地验收。

  (二)验收组听取项目建设单位自查报告;

  (三)查阅项目技术档案、财务帐目及其它相关资料;

  (四)实地查看项目区建设,入户调查;

  (五)验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和执行情况充分讨论,作出全面评价;

  (六)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七)各项目区验收完后,验收组汇总各项目区验收情况,形成自治区现代农机装备推进项目验收报告,报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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