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完成项目自查并进行整改,按类整理出所有的技术档案,并且资料齐全、完整。
(三)项目补助购置的机具与设备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具有土建工程项目的必须有土建验收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制定项目验收计划,确定验收日期,下发验收通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进度是否按批复文件执行;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如资金支出范畴、结构及补助比例等),资金管理情况(如是否专帐、入帐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补助购机品种、数量、补助比率是否按农业部批复执行。
(五)组织管理情况。组织机构、档案管理、资产登记、技术培训与宣传、统一标记等工作是否按实施要求落实。
(六)建设效果。项目区节本增效、减损效益,农机装备结构比率是否合理,综合机械化水平提高程度,项目建成后的农机装备管理机制和运行情况等。增产效益必须是农业部门出具的测产证明。
第二十三条 验收基本方式:
(一)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计划、财务、农机管理及推广等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深入项目区,实地验收。
(二)验收组听取项目建设单位自查报告;
(三)查阅项目技术档案、财务帐目及其它相关资料;
(四)实地查看项目区建设,入户调查;
(五)验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和执行情况充分讨论,作出全面评价;
(六)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七)各项目区验收完后,验收组汇总各项目区验收情况,形成自治区现代农机装备推进项目验收报告,报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