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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现代农机装备推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补助购机按年度购机补贴专项有关要求执行。补助购机的机型原则上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机型。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及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购机补助资金必须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建设单位按项目设计方案和配套承诺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对所在旗县和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安排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和资产登记。对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图片、声像等要建立专门的档案,并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以报表、文字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报送自治区农机推广站,自治区农机推广站负责汇总及上报工作。信息报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典型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根据农业部《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检查方案,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抽查,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要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各项目旗县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全面检查,并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对有问题的按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检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二)查阅项目档案及会计资料;

  (三)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四)随机抽样,入户调查或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

  (五)检查结束时与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农机装备推进项目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并向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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