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项目补助购机按年度购机补贴专项有关要求执行。补助购机的机型原则上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机型。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及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购机补助资金必须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建设单位按项目设计方案和配套承诺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对所在旗县和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安排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和资产登记。对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图片、声像等要建立专门的档案,并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以报表、文字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报送自治区农机推广站,自治区农机推广站负责汇总及上报工作。信息报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典型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根据农业部《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检查方案,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抽查,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要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各项目旗县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全面检查,并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对有问题的按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检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二)查阅项目档案及会计资料;
(三)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四)随机抽样,入户调查或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
(五)检查结束时与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农机装备推进项目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并向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