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项批复
第六条 根据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发展规划,列入规划范围内的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机装备推进项目建设需要,在每年12月底前以项目建议书形式向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计划处提出申请。
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算等作出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第七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委托自治区农牧机技术推广站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范文本模式进行质量把关,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后,组织有关专家对拟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商自治区农牧业厅计划处后上报农业部审批。
第八条 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标准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文件。其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主要装备与设备品种、数量及投资概算。有土建工程建设内容的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施工图等设计文件。
第九条 各建设单位的初步设计与概算,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复,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委托自治区农机推广站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批复后,必须按批复的设计方案进度实施,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实施的,必须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项目建设有关内容,应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
第十二条 各项目旗县区成立由政府挂帅,农机、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规划设计、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落实配套资金。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内设技术督导组,管理办公室负责把握政策,组织实施,按进度督促检查、监管资金使用情况;技术督导组负责技术指导、培训、宣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