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现代农机装备推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关盟市农机主管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现代农机装备推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项目旗县的监督、指导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现代农机装备推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
现代农机装备推进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现代农机装备推进项目实施工作,规范项目组织、管理,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根据农业部《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现代农机装备推进项目属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建设项目,其建设投资计划、项目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及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条 现代农机装备推进项目与农业标准粮田建设配套实施,通过国家补助资金引导和项目带动,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 现代农机装备推进项目坚持整体规划,分布实施;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依据现状,填平补齐;以大中型为主,合理配置的建设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负责自治区现代农机装备推进项目的管理,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核、报批,项目实施的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盟市及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监督管理、配套资金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实行法人负责制,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负总责;各级农机推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技术指导、工作协调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