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目录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农牧业厅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七条 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目录》中的农牧业机械分成农用动力、耕耘和整地、种植和施肥、田间管理和植保、收获、脱粒清选烘干和贮存、农产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他机械等十类。
第八条 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品牌、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及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目录的申报与审定
第九条 生产企业每年8月31日前自愿向注册地所属或一个主销盟市的盟市级农牧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产品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目录》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报书;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及检测报告复印件。
第十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在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告负责受理申请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联系人等情况。
第十一条 各盟市农牧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审议产品推广应用和投诉情况后,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于9月2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连同各盟市农牧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
第十二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委托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会同农牧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对上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于每年10月20日前提出下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
初审的主要内容为:①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②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③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