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牧业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内蒙古农牧业厅
内蒙古财政厅
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先进适用农牧业机械的推广使用,保护农牧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会同财政厅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照《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结合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和农牧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确定、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内蒙古自治区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目录》的确定要坚持因地制宜、促进农牧业结构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牧业新技术、优化农牧业机械装备结构的原则。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目录》的农牧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而且要通过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的试验鉴定。
第四条 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目录》的农牧业机械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自治区政府促进农牧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